2013年1月31日星期四

海南冯花(75)举报信(罗运彪)——看庭审证据是怎么被消失的?

举 报 信

    看庭审证据是怎么被消失的?
    举报人:罗运彪 罗有提 胡亚连;委托代理人:胡美花,联系电话:  13876176911
    受害人罗运彪(男22岁)于2007年11月25日晚7时许在海南省博物馆工地从事玻璃幕墙相关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当时未报公安部门及安监部门),出事后,罗运彪的工友饶兰燕第一个给120打了电话求救,然后与其他两位工友一起随120车到了海口市人民医院,现场施工单位随后也派负责人赶到医院,为罗运彪办理了住院手续。罗运彪经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109天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损伤,成半植物人状态,无法说话及完全偏瘫,后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经施工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包玻璃幕墙工程的单位深圳市泰然铝合金工程有限公司协调后,全部由深圳市泰然铝合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行了其做为一个法定责任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共约11万元。
    罗运彪出院后,其父母罗有提、胡亚连于2008年7月18日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起诉,要求海南省博物馆工程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二百多万元,在庭审中,罗运彪的工友饶兰燕出庭为其做证,证明罗运彪出事时正与其及其他工友在为玻璃幕墙打玻璃胶,罗运彪是做工而伤,证人饶兰燕还与承办法官一起到出事地点做了证言笔录,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询问笔录中也证明罗运彪所从事的是海南省博物馆玻璃幕墙的打玻璃胶工作,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罗运彪受伤的原因和具体事实,也是对罗运彪诉讼索赔最为有利的证据,罗运彪对此完全尽到了举证责任。然而,罗运彪父母申请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冯峰和曹磊做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却以准备不足为由自行决定于2009年7月2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之前法院已经裁定中止诉讼),然后于2009年10月9日再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起诉,可是,在第二次起诉当中,他们没有请求法院调取有关证人饶兰燕这一最为有利的证据以及第一次起诉案卷中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更没有在庭审和诉状中提及证人饶兰燕曾经做证之事,这些原本在第一次起诉中对罗运彪极为有利的证据却在第二次起诉中莫名其妙的被消失了,难道这就是冯峰、曹磊申请撤诉想要达到的目的吗?最后,一审法院以罗运彪没有证据证明是做工而伤为由判决罗运彪败诉,之后,在二审上诉当中,两委托代理人冯峰、曹磊告之罗运彪父母(其父母是文盲、法盲),如果与被告达成和解,可以得到10万元,如不和解,则判决结果会是一分不得,最后,在无奈与无助之下,罗运彪父母被迫不得不与被告调解结案,他们仅仅只得到了象征性的补偿费拾万伍仟元,这还不足以支付罗运彪今后一年的治疗康复护理费,且冯峰还从中拿走了两万元,而罗运彪的家庭却从此陷入了苦难之中,实在是可悲可恨之极。
    依据一审判决书法庭的最后认定,罗运彪确是在海南省博物馆工地现场受的重伤,对此,如果施工单位认为罗运彪受伤与己无关,为洗清其自身嫌疑,摆脱责任,事发当时,其就应依法履行义务向公安部门及安监部门报案,以便查明事实真相,可是,事实上施工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是主动为罗运彪支付住院医疗费,尽力安抚罗运彪家人,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违法方式,达到了息事宁人的私了目的,单就出事 后施工单位不报案及主动为罗运彪支付所有住院医疗费,便说明罗运彪是为该工地做工而伤,该事故完全是工地内部之事。如今,事隔久远,许多现场证据已不复存在,即使公安部门现在介入侦查,取证亦是相当困难,而随着现场证据的不断灭失,施工单位其后便开始赖账,甚至还诡辩称“罗运彪可能是在别处受伤后才转移到现场工地的”,完全丧失了其起码应有的理智,罗运彪究竟是刑事受的重伤还是民事受的重伤,在本案诉讼中,现场施工单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因其未履行向公安部门及安监部门报案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其不能亦无法完成应有的举证责任,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在罗运彪已经充分完成应有的举证责任且证据确凿的情形下,为何败诉的却是罗运彪?这难道是法律所应追求的公平正义吗?
    综上所述,为维护受害人罗运彪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相关单位严查此案,讨回公道!
    2011年6月21日
 脑瘫残疾人(罗运彪)
脑瘫残疾人(罗运彪)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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