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举报及求助人:许搌东,联系电话:13006040803
被举报人: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法官杜志高
举报理由:关于2011美民一初字第1376号案,被举报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枉法裁判。
2011年6月22日,我带着2岁的女儿到海口市人民医院诊疗,医院医生给孩子的诊断是扁桃体发炎(证据1),但是治疗输液中孩子出现手脚冰凉、脸色发紫、眼睛翻白、浑身无力、冒虚汗、意识逐渐不清休克,抢救中孩子喷血高达1、2米,险些送命。出现严重医疗损害过错后,(孩子出事时间是凌晨2点左右)当时孩子家属怀疑是输液液体、注射或药物的问题导致孩子这严重的后果,孩子家属要求封存当时的可疑输液(一共是2瓶,第一瓶已经输完,第二瓶还剩余大半瓶)、注射器、药物等实物,医院方却没有给予封存并给毁灭掉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及案例([2005]穗中法民——终字第196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医院有必须封存现场证据的义务,被告医院未封存及检验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医院是一家三甲大医院是知道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患者家属有理由肯定医院方是在故意销毁证据。抢救后3天里医院又多次更改诊断,并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
2011年7月13日,孩子抢救期间,医院为了掩盖事实,编造病情及污蔑我们家属抛弃孩子1个星期等虚假事实给新闻媒体,并进行了电视新闻报道(证据2)。
2011年7月16日,孩子脱离生命危险从重症ICU转出普通病房。
2011年7月20日,早上5点半左右因为医院一名实习医生未告知孩子家属同意,就给孩子注射精神药品“地西洋”注射液。7点左右孩子停止呼吸,导致再次送往ICU抢救。经过抢救,孩子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却因为呼吸停止大脑缺氧导致脑细胞死亡损害加重了后遗症。
2011年8月9日,医院在孩子病情还不稳定,就想强行要求孩子出院。
2011年8月11日,家属被迫无奈,想复印孩子的病历去咨询别的医院。这时医院看到我们家属要求复印病历,立马翻脸,说我们家属复印病历是想告医院,拒绝提供复印封存病历(证据3)。家属见事情不对,医院没过错他们为什么不敢给患者家属复印及封存病历。于是家属多方多次多处求助,想封存及复印病历证据都没有结果。在因为孩子的病历证据有可能会灭失或被伪造的情况下,孩子家属只好于2011年8月16日起诉到美兰区法院,并申请法院对孩子的病历证据进行保全(证据4),但是美兰区法院法官却没有对其证据进行保全,反而包庇被告医院,并以各种方式理由,在审理期间给被告医院多达四次举证期,举证时间高达82天。包括中间拖延的时间一共长达4个多月,120多天。为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证据创造时间(证据5)。
2011年8月18日,美兰区法院受理了我孩子的医疗纠纷案,给双方举证期30天,开庭时间定于2011年10月25日。在30天的举证期后被告医院拒绝提供原告的病历及相关证据,法官又再单方面再给了被告医院30天举证期,而被告医院在这一共60天的举证期限后,到一审开庭的时候,被告医院仍拒绝提供原告的病历及相关资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2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及相关证据,就已经定其过错的成立,而法官却不依法审理,反而无理强硬休庭(证据6)。
审理延定至 2011月11月22日第二次开庭,法官再次单方面给了被告医院7天举证期,但是被告医院还是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不举证。因为被告的不举证,法官2011年11月21日下午5点36分无理由通知不开庭(证据7)。
2011年11月22日,法院法官以起诉状的请求不明确,强行要求原告更改起诉状。后给了双方15天举证期(法官一共给了被告4次举证期时间高达82天。包括中间拖延的时间一共长达4个多月,120多天。为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证据创造时间),定2011年12月19日第三次审理。直到要开庭的前三天也就是2011年12月16日星期五才通知原告到法院领取一份,被告医院提供的(没盖有医院公章的存有不真实、有疑议的、原告不认可的住院病历。),而被告医院提供这份所谓的病历证据需要4个来月,120多天。
2011年12月19日第三次开庭。开庭中被告医院公然翻供,因为发生医疗纠纷时原告对当时的输液液体及器物等有疑议,要求封存及送检验可疑现场实物。被告医院却没有保留,反而毁灭掉了证据。一审第一次2011年10月25日开庭时,被告医院对原告要求保留送检输液余液现场实物之事已承认,及诉说了拒绝不提供病历证据的非正当理由。现在这第三次开庭,却死皮赖脸不承认了,说原告没有要求保留可疑现场实物,甚至还说原告没有要求复印及封存病历证据(证据8)。
2011年12月21日,2天判决书就下来了,法官以《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理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可是《民事诉讼法》第64、74条中同时也提到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帮助调查收集。在上诉人难以取得证据,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上诉人已经在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了,而美兰区法院法官却没有对其证据进行保全。反而因为被告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证据,迟迟不开庭,多次给予举证期时间,高达82天。为被告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证据创造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医院毁灭证据和拒绝提供病历证据就以已经定其被告医院的过错成立,美兰区法院法官不依法审判,却驳回原告的请求,明显严重包庇被告医院。
综上所述,美兰区人民法院法官严重包庇被告医院,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序,如若不是法官的严重包庇,孩子的案件早就得到公平的审判,得到更及时有效的治疗,现在其判决极大地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人民领导依据法律和事实为这现才3岁的孩子主持公道!
许搌东的女儿许莹莹
许搌东女儿(生病前后对比)
丧尽天良美兰法院黑法官杜志高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